——中江县人民法院法官与中国农业银行回龙营业所串通一气坑害企业
近日,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石庙乡洪瑞寺沙石建材厂原负责人刘文益来电称:《中江县一企业因支持政府重点项目建设招来灭顶之灾20余万贷款,致整个企业及资产被变卖执行和被超额执行的财产,中江县法院该不该退还?中江县这起错案,谁来纠错》的反映。
一、情况了解
刘文益说:①“ 1984 年4月 5日成立的中江县石庙乡洪端寺沙石建材厂,因为支持政府重点项目建设向中国农业银行回龙营业所贷款 60余万元。垫资为‘德阳市第一棉纺厂’生产了167万元的特种预制构件,就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承建‘德阳市第一棉纺厂’的四川省化工建设公司项目经理突然失踪,致使四川省化工建设公司欠我厂的预制构件材料款 167 万余元无法收回。在周转资金十分困难的情况下,我厂还是将所贷的中国农业银行回龙营业所的60余万元退还到只剩22.2万元,不料这却给石庙乡洪端寺沙石建材厂埋下了祸根”。也让曾经辉煌的石庙乡洪端寺沙石建材厂走向了死亡”。
中国农业银行中江县支行回龙营业所工作人员涂军盗用该厂印章、多次频繁操作“冒名顶替贷款”。
“在我向中国农业银行回龙营业所协商申请分批延期归还贷款时,营业所主任巫义长把我叫到他的办公室说‘你厂目前很需要贷款吗?我可以再贷款给你们,除了支付原来所欠贷款,还可以让你们厂有维持和发展生产的钱,不过,放贷款的前提下必须三七分成’。
刘文益说:②“中江县人民法院的法官和执行干部索贿不成便采取威胁、拘留、殴打、超额执行变卖整个洪瑞寺砂石建材厂和千余万元的机械设备及全部资产等(包括:基础设施)。致使石庙乡洪瑞寺砂石建材厂的创始人开始维权至今仍无果,期间一直向德阳市中江县法院申诉、反映,30多年来要么被踢皮球,要么被敷衍,要么被拒之门外,要么石沉大海,冤假错案长期得不到纠正”?
二、刘文益反映情况与事实:
1、企业兴衰
中江县石庙乡洪瑞寺沙石建材厂成立于1984 年4月 5日,主要从事砂石开采、预制构件的加工。依靠时代机遇和全厂工作人员的辛勤汗水,成立后不到三年的时间,该厂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就增至一千万余元,年产值达千万元,年利润300万元左右,带动当地200余名村民就业,也给政府带来了大量的税收。因此石庙乡洪瑞寺沙石建材厂成为了当地的知名企业,法人刘文益也因此被当选为中江县第十一届人大代表,被评为“四川省十佳青年企业家”。
1986年“德阳市第一棉纺厂”落户中江,作为中江县的重点项目,受到了中江县委、县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关注,时任中江县常务副县长姚福仁找到石庙乡洪端寺沙石建材厂法人刘文益,动员该厂为“德阳市第一棉纺厂”的承建方省化工建设公司生产该工程的全部大、小型(钢筋砼)预制构件。
为了支持政府重点项目建设该厂向中国农业银行回龙营业所贷款 60余万元用于生产。该厂垫资为“德阳市第一棉纺厂”生产了特种预制构件167万元,但就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承建“德阳市第一棉纺厂”的四川省化工建设公司项目经理突然失踪,致使四川省化工建设公司欠我厂的预制材料款 167 万余元无法收回。在这样的情况下,该厂一边加紧生产一边多方协调筹资,在短时间内陆续还了中国农业银行中江县支行回龙营业所贷款40余万元,余下欠款262670元。在刘文益向中国农业银行回龙营业所协商申请分批延期归还贷款时,中国农业银行中江县支行回龙营业所主任巫义长趁人之危,以石庙乡洪瑞寺砂石建材厂需要贷款为由提出可以继续贷款给该厂,让我厂有维持和发展生产的钱,但提出的条件是必须是三七开被刘文益拒绝。
1988年11月18 日中国农业银行中江县支行回龙营业所把我厂起诉到中江县人民法院要求该厂归还262670元欠款,同时申请扣押、查封了石庙乡洪瑞寺砂石建材厂价值数百万元的轨道式塔吊等大型生产必需机械设备,致使该厂200名工人被迫停工。
在中国农业银行中江县支行回龙营业所向中江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该厂归还262670元欠款中,其中有七笔是“冒名顶替贷款”。回龙营业所从1985年3月17日到1986年4月1日前后七次盗用洪瑞寺沙石建材厂的公章和法人章和该厂的名义给他人贷款55420元和利息20235.54元。
2、顶替贷款人员和金额
(1)、1985年3月17日回龙粮站肖成全:20000元
(2)、1985年3月22日三台县八洞镇经营拖拉机的陆修东:5000元.
(3)、1985年4月2日中江县悦来镇医生苏双全:5000元
(4)、1985年11月2日中江县悦来镇医生苏双全:10000元
(5)、1985年11月7日中江县通济水库驾驶员王明庆:3200元
(6)、1985年12月7日中江县广福镇供销社重转两笔:共3740
(7)、1986年4月1日中江县悦来镇医生苏双全.10350元。
以上这些顶替贷款人员石庙乡洪瑞寺砂石建材厂法人刘文益说他一个都不认识。
这些顶替贷款人也承认了在回龙营业所冒名顶替贷款的事实,回龙营业所也同意从该厂的贷款中扣除冒名顶替贷款款项,但是提出的条件是要求该厂不追究营业所冒名顶替贷款的责任。同时在该厂不知情的情况下,回龙营业所还私自从该厂账户里划走了800元,而该笔资金并没有从该厂的贷款中扣除。
刘文益说:“当时是营业所工作人员涂军以营业所需要办理“横调资金”需要厂里的印鉴为由,多次通知该厂会计刘文值把厂里所有的印签送到营业所”。
刘文益说:“回龙营业所起诉称我厂欠贷款本金262670元中,包含了除冒名顶替贷款的55420元和私自划走的800元外,我厂实际只欠贷款15万元左右。
3、法院判决存猫腻
1988年12月22日中江县人民法院判决该厂偿还回龙营业所262670元、利息82742.07元。中江县人民法院虽然认定了回龙营业所操作“冒名顶替贷款”的事实,但依然未作出不公平的判决(依然判决该厂承担所有的贷款)。在法院作出不公平的判决后,该厂法人刘文益在法定上诉期内提起上诉,但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李建却拒绝立案,并说:“借钱还钱,天经地义,不于立案”。
刘文益说:“当时案件还在审理期间,中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李伦枝(后改名李伦稹)找到我说‘你给我四万元,我保你厂没事’,因为当时厂里确实困难,所以就没有给李伦枝这笔钱。
1991年10月29日上午九时许,我从厂里骑着本田 125摩托车到中江县城买水泥用于生产,刚走到东桥肉联厂拱桥公路边时,中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李伦枝、副庭长王朝润、法警叶峥等人突然出现把我拦住,李伦枝等人在末出示任何证件和手续的情况下,就给我戴上了手铐,并扣押了我的摩托车,还搜走了我身上购货用的三千元现金。我当时提出质问,’我厂在加紧运作、积极筹集资金还款,为什么拘留我?还说我是中江县十一届人大代表,要拘留逮捕他须征得中江县人大的同意’。李伦枝等人回答称“现在说这些没用”,随后就拉着我游街示众,尽情羞辱。最后把他送到了中江县拘留所。关押到11月12日才给我补了拘留证。拘留证上写拘留15日,他们却拘留了我16天,说是有一天是星期天。1991年11月13日我刚从拘留所回到厂里,中江县法院的王朝润、叶峥、肖德仲又把我拘到法院,王朝润说“你狗日的出去敢这里告、哪里告,老子要判你七年到十年",叶峥又打了我几个耳光。
刘文益说:“1992年,中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员王朝润下达了1992江法民字第19号民事裁定书,决定将石庙乡洪端寺砂石建材厂的物资、机械设备等拍卖抵货。在法院到我们洪端寺砂石厂强制执行时,他们本应首先封存我单位的财务档案和技术档案。可是中江县人民法院的法官却一反常态,他们组织人员把我单位和财务档案和技术档案,全部搬到厂外边的空地边上,放火给烧掉了。由于材料较多,他们烧了一个多小时才烧完,当时在附近农田里干活的村民李世高、张芙蓉、刘兴龙、刘刚明和厂里看厂的工人陈志立都看见他们烧材料。看见了几个戴大盖帽的法院工作人员从我们厂里档案室抱出材料,放到空地上,点火烧了起来”。 刘文益说:“1992年7月16日,中江县法院干警到我厂里,查封了我厂里一大批的机器设备,同时还查封了我老婆的嫁妆。随后他们在没有经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评估的情况下,就把我厂的机器设备贱价由办案人员卖了。办案人员把这些物品卖给了回龙农机站站长郑德宽,他们把我厂价值数百万元的机器设备处理后抵了十多万元的债务。
让人难以理解的是,他们不顾我们洪端寺砂石建材厂注册是集体企业的事实,硬是私下认定我厂为私营企业,强行执行了我老婆的嫁妆等私人物品。
刘文益说:“中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992)江法执字第19号:裁定中江县石庙乡洪瑞寺砂石建材厂应偿还回龙营业所借软262670元,资金利息82742.07元(本息合计共为:345412元),石庙乡洪端寺砂石建材厂在拿到法院的判决书后发现其中多出了174952.60元,而该笔资金在该裁定书中没有说明是什么资金”。
中江县人民法院于1988年11月18日就扣押了该厂的设备(共扣押了我厂十大样、十四件大型机械设备,共价值1670000万元,其中小件4700多件,75样产品,当时价值5700000元
中江县人民法院在对石庙乡洪瑞寺沙石厂的财产作价变卖时没有对所扣押得设备进行价格鉴定,都是由法院的办案人员和银行工作人员自行定价,没有任何第三方机构鉴定。而且是在同一天起诉,同一天扣押。同一天定的价。
刘文益说:“对于厂里的机械设备他们也没有进行鉴定(只是在2015年由四川诚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厂里的办公和住宿用房做了评估,评估价值是300多万元”。
4、打人凶手无人管
1991年11月23日,石庙乡五村唐德武带一批重庆打手开一辆拖拉机到我们洪端寺建材厂哄抢钢材、水泥硅、河砂、电线等物资,还强行拆掉了我们厂里的三间房子。我上前拦阻,被拳打脚踢两个小时,随后我跑到回龙派出所,他们就追到派出所打我,而派出所的干警却无人过问。
刘文益说:“后来我在中江县人民医院住院时,唐德武等人追到医院打我,我报警后警察不出警到现场,说是法院过问的案件,他们不方便参与”。
5、逼死我妻子
1992年7月5日中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王朝润、中国农业银行回龙营业所工作人员林其、覃开国等人开着一辆警车到我家里,他们把我妻子王汝琼叫上警车后开车到我厂里,然后叫我妻子在他们写好的材料上签字,我妻子拒绝签字,王朝润就威胁说:“你不签字就把你关起来,判你几年刑”。我妻子想到家里无人照顾的三个年幼的孩子(当时最小的一岁最大的五岁多),我妻子在王朝润等人的威胁下无奈签了字。王朝润写的材料内容都没有让我妻子看。王朝润指着哪里就让我妻子签哪里,王朝润叫我妻子签字的材料是其对我厂机械设备等资产单方估计的价格,其估计的价格远远低于实际购买价值。
2015年在由丁勇院长组织开听证会,我方的律师问王汝琼为什么要签字,她说怕被判刑后三个小孩无人照顾被饿死,不得不签了字。
最终导致我妻子因此事得病含冤而死
6、维权路漫漫
为了讨个公道,我多年来四处奔走,并多次向中江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县政法委、县人大法工委递交了《要求行政复议和申请国家赔偿的申请书》。我认为我厂仅欠中国农业银行中江支行回龙营业所22.2万元贷款,中江县法院就强行超标准执行,在明知我们仅一台设备就足够执行贷款的情况下,还是强行执行了我们十多台设备,导致我厂价值80余万元的混凝土生产台座及轨道式塔吊等设备约80余万元全部报废,给我厂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余万元。中江县法院答复说他们是对的,中江县政法委、人大法工委、县政府法制办答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多年来我不停地向四川省、中央有关部门呈送申诉材料。2008年3月28日我接到最高人民检察员(2008)高检复字898号通知,说我的材料已交最高人民法院处理---”。
希望能够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关注,认真查处一下中江县人民法院强行拘押人大代表、强行超标准执行的违法行为,弥补给我及我的企业造成的巨大的损失。
7、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刘文益说:“中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李伦枝为了逃避责任后改名李伦值,他利用手中的职权,违法办案,侵犯举报人的财产,疯狂敛财一千多万元。而且在中江县江城丽景二期 D 栋购买了住房11套,面积984.43m2,价值约400多万元。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中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李伦枝(李伦禛)在江城丽景二期 D栋拥有住房 11 套,共计面积 984.43 ㎡,总金额达 400 万元,其中:
(一)一单元 14楼 5号 1套 82.65㎡;
(二)一单元23楼2号 1套 82.65 ㎡;
(三)一单元24楼1号1套101.47㎡;
(四)一单元24楼2号1套 82.65m;
(五)一单元 24 楼5 号 1 套 82.65 ㎡;
(六)一单元 24楼6号1套101.47㎡;
(七)一单元25楼1号 1 套 101. 47㎡;
(八)一单元25楼2号1套 82.65 ㎡;
(九)一单元 25楼2号1套82.65m;
(十)一单元26楼5号1套82.65 ㎡;
(十一) 一单元 26 楼1套 101.47 ㎡。另外还在江城丽景二期E
栋一楼 Y1-12 号拥有门面房一套,房价约 66 万元。
李伦植于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〇年期间在中江县凯江镇滨河路 4 单元(现住址处),自己修建六楼一底住房 12 套和门面房 4套,其中:住房 12 套总面积约 1000㎡,门面房 4套约 100 m)。其总价值约 650 万元。
现被举报人李伦植还拥有东风日产尼桑轿车1辆,车牌号为川 F-6466 号,价值 23 万余元。以上三项共计金额 1139 万元。
三、媒体疑问:
1、中国农业银行中江县支行回龙营业所主任巫义长以石庙乡洪瑞寺砂石建材厂需要贷款为由提出可以继续贷款给该厂,让我厂有维持和发展生产的钱,但提出的条件是必须是三七开是否属于索贿?
2、中江县人民法院既然认定了回龙营业所操作“冒名顶替贷款”的事实,但为什么不作出公平的判决?
3、中江县人民法院法官和执行干部索贿不成便采取威胁、拘留、殴打、超额执行变卖整个洪瑞寺砂石建材厂的资产属于什么行为?
4、中江县人民法院在拘留县人大代表时,是否要经过县人大常委会的同意?
5、中江县人民法院和中国农业银行中江县支行回龙营业所在扣押变卖石庙乡洪瑞寺砂石建材厂的机械设备时为什么没有经过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6、为什么在法定上诉期内刘文益提起上诉,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李建要拒绝立案?
7、中江县人民法院为什么要组织人员把该单位和财务档案和技术档案放火给烧掉?
8、石庙乡五村唐德武带一批重庆打手开一辆拖拉机到该厂哄抢钢材、水泥硅、河砂、电线等物资,强行拆掉了我们厂里的三间房子。并多次打伤我,而派出所却无人过问,为什么?
9、该厂明明注册的是集体联营企业,为什么中江县人民发院私下认定我厂为私营企业?
10、中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王朝润、中国农业银行回龙营业所工作人员林其、覃开国等人逼迫刘文益妻子签字,最终导致我妻子因此事得病死亡的责任该由谁负责?
11、中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李伦枝(李伦稹)作为国家公职人员,一个月有多少工资?哪里来的钱购置这些房产、门面和车辆?等等
媒体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