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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着站在刘玉华身边“好人”:卢胜银、张世学、何世梅三人背刺刘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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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着站在刘玉华身边“好人”:卢胜银、张世学、何世梅三人背刺刘玉华
发布时间:2023-11-16 09:05:53 点击次数:515

笑着站在刘玉华身边好人,卢胜银、张世学、何世梅三人,转背就在刘玉华背后捅一刀,害得刘玉华奄奄一息,无人问津。

一、(求真)昨日接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明心寺镇莲池铺村三组14号村民刘玉华反映说:他于2020715日在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坞城东街南巷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2592573X2,承包建筑云南省景洪六中学校修,早辰7时许在上班工作中摔伤。

二、是由中铁三局集团提供的成都丰瑞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候区火车南站西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69650101M,刘玉华在此工地上班工作中摔伤,该公司不认刘玉华此次摔伤是工伤。

三、刘玉华陈诉其职责为管理材料,煮饭是属于丰瑞公司在20203月受雇佣。这时笑着站在刘玉华身边的好人卢胜银、张世学、何世梅出场开始做好人,20216月经朋友卢胜银介绍说:“我给你找两个为你刘玉华工作维权的高手,特别厉害。”张世学说“要拿15万元去跑关系”。当时刘玉华丈夫张志说“我们没有钱”,张世学装着一副笑里藏刀的好人说:“何世梅有10万元,差5万元,你拿到赔偿款了付给他”。张世学、何世梅二人说“我何世梅借10万元给你刘玉华,要打15万的借条,这张借条是刘玉华丈夫张志打的借条,然后何世梅用微信转帐7万元,在银行取了3万元,合计10万元,就给了由卢胜银介绍为刘玉华工伤维权的高手,张世学、何世梅一不是律师,二不是公安,三不是检察官,四不是法官,五刘玉华又没委托他张世学、何世梅,二位凭什么资格为刘玉华工伤维权,他们几位简直是地地道道的一个诈骗团伙。

虽然我张志打了一张15万的借条,有过失错误,哪知卢胜银、张世学、何世梅三人是一伙的,只以为他们三人是好心人,哪知他们三人是吃人不吐骨头的狼。

四、张志、刘玉华望各大新闻媒体给我作主,利用法治的尖锐武器跟踪报道,将卢胜银、张世学、何世梅三人绳之以法,还望云南省警察方和重庆市警方协助为正义护航。

五、因卢胜银是江津什么地方的人不知道,但张世学是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德园路4号附9号,公民身份证号:512226197001051570,电话:18685282856,何世梅住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猫儿沱街89号,公民身份证号:510225196309636041,电话:18523009098,所以要求重庆警方大力支持,为正义护航,将卢胜银、张世学、何世梅三人抓获归案,要求退回所诈骗的资金,一并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和经济责任。

外地诈骗,可以直接去当地的公安机关予以保全,一般可以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其中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所以异地诈骗案件,实施诈骗行为地,财物取得地的公安机关均有管辖权,被害人可以异地报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的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

六、根据以上刑法规定,充分证明了云南警方有权管辖,重庆警方也有权管辖,为正义护航,严厉打击诈骗犯卢胜银、张世学、何世梅,依法将他们三人绳之以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务,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七、户胜银、张世学、何世梅三人冒充维权高手,为什么没有在法院去辩护,没有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去出庭辩护,仲裁书上和判决书上没有张世学、何世梅维权高手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名字,这充分证明了卢胜银假装好人推荐张世学、何世梅为刘玉华工伤维权高手,结果三人是一伙的诈骗高手。

八、张志打借条15万,借现金3万元,微信转帐7万都是何世梅的诈骗掩盖张志,违背张志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九、张志打借条15万,实际借现金10万,随后张志在20211117日用微信还20000元,又于202371日用微信还1000元,2023711日用微信还10000元,张志三次用微信还何世梅31000元有微信还款年月日存在。

十、张志打借条15万,结果只借69000元,这又再次证明卢胜银、张世学、何世梅三人手段恶劣、残忍,情节非常严重,应当予以严重打击,一并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卢胜银、张世学、何世梅三位诈骗犯,还恶人先告状,于(2023)渝0116执保121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刘玉华价值1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十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欺诈],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理解与适用:民法中的欺诈,一般是指行为故意欺骗他人,使对方陷入错误判断,并基于此错误判决做出意思表示的和行为,欺诈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四项。

一是行为人须有欺诈的故意。这种故意既包括使对方陷入错误判断的故意,也包括诱使对方基于此错误判断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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