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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文件、判决书,在这里全不好使,村干部说:“我们是村民自治!”
发布时间:2022-04-25 17:14:50 点击次数:166
协议、文件、判决书,在这里全不好使
村干部说:“我们是村民自治!”

 
撰文/王 键   孙 涵   席近民   蒋良初  摄影/王树森
 
 
          编  者:十八大以来,我们党的反腐工作要求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不管查到什么人,不管哪个级别的干部,只要有问题,就一查到底,决不姑息。老虎要打,苍蝇也要拍,苍蝇虽小,也令人作呕,它不但处处传播病害,还严重败坏社会风气。
        【核心提示】:法院判决书被当做“造假”显得苍白无力,行政机关的公文也如同一文废纸,受害者虽然手执法器,私有财产却依然被人强行侵占,合法权益横遭损害,法律尊严被视作儿戏般被恣意践踏。为此,村干部居然理直气壮:“我们这里是村民自治!”这桩令人难以置信的奇葩事儿,就发生在河南省许昌县。
        从根本上看,这个事件很并不复杂,根据我们实地调查,初步判断,它既不是一般的民事矛盾,也不是单纯的经济纠纷,它是由于一些干部作风敷衍或不作为引发的一起恶性侵权事件。从而激化了社会和人民矛盾。
        6月3日,接到苦主吴国虎求助后,本网派员奔赴河南许昌,进行实地走访调查、拍照取证。面对一份份支持自己的行政公文、法律文书以及合法手续,原本应当获得法律保护,如今却被折磨得身心交瘁的吴国虎欲哭无泪、精神恍惚。其大嫂也因卷入其中,长期遭受人身摧残和精神折磨,于2017年5月30日含愤而死,下葬当天,全村父老乡亲为之义愤填膺,一位年迈七旬的老人感慨说,这是什么世道,还是法治社会吗?
 

 
预制场被夷为平地后的惨景

 
吴国虎迷茫:我的预制厂被人“黏”上了!
        1989年,经许昌县土地管理局批准,许昌县蒋官池乡谷徐王村2组村民吴国虎,在自己拥有合法手续的3.8亩荒地上开办了一个预制厂,从事各种预制产品的加工、运输和销售,由于他诚实守信,苦心经营,预制产品又质优价廉,厂子在当地口碑甚好,生意风生水起,红红火火。
        2011年,为扩大生产之需,吴国虎在原址扩建厂房,这本来是“自家的事儿”,但在施工时却遭遇同村村民吴金法、吴全荣等强行阻挠,屡次交涉无效后,无奈的吴国虎将二人诉至许昌县人民法院,法院于2014年9月做出判决:吴国虎在批准核划的土地上按照规定的土地用途正常施工,应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吴金法、吴全荣应立即停止对吴国虎财产的侵权行为!
        哪知,赢了官司的吴国虎非但没有获得保护,反在2016年2月17日,吴金法、吴全荣再次纠集他人将预制厂大门推倒(有监控视频备查)。报警110后,辖区派出所处警民警,却以民事纠纷为由,不对村民的违法行为予以制止,纵使这些村民不法气焰更加嚣张,事态进一步严重。2月23日,二人又纠集他人竟然动用挖掘机、叉车、货车等将预制厂的混凝土地面全部破除,现场一片狼藉、惨不忍睹。严重侵害了吴国虎的合法权益。惊慌的手足无措的吴国虎再次再再次报警,惨剧都不了了之。
        之后,吴国虎满怀委屈,先后多次向许昌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政法委、许昌市检察院和河南省公安厅等单位部门反映情况,换来的结果是:2017年元月17日,许昌县公安局出具的不予立案决定书,许昌市公安局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的维持许昌县公安局(不予立案决定书)的决定书。
        案件侦破无异于原地踏步,至今丝毫不见进展。
 
村干部放话:文件没用,我们是村民自治!
        事件过程中,两位肇事村民吴金法、吴全荣“也有话说”:他们的“理由”是,要回自家的土地。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原来,1989年初,吴国虎预制场的3.8亩土地,是从大嫂朱玉莲那里租用的,他与朱玉莲签有租赁协议,且经由村委会同意并在协议书上加盖了村委公章(见下图),蒋官池乡土地所也审核通过并在该协议书上加盖了公章。朱玉莲租给他的土地则是与吴金法、吴全荣等13家村民签约置换的土地,朱玉莲用村东南的上好地等面积换取吴金法等人的荒地,这些地在该村北边,同属一片鸡叨羊啃的半荒芜土地。 
        同年4月17日,许昌县土地管理局下发了许县土管字(1989)25号文件(该文件注明:“抄送县政府办、农委、计委、财政局、城建局、统计局”等六个单位),批准了吴国虎建设预制场的占地申请,同意使用该处的3.8亩土地(见下图)。

与预制场相关的协议、文件和法院判决书

    毫无疑问,吴国虎对此3.8亩土地,是拥有合法使用权的。而吴金法、吴全荣等人,在自愿签订了换地协议,明知自己不再拥有使用权的情况下,仍然以“要回自家土地”为由,做出上述暴力举动,于理于情于法,都是不相符合的。
        吴国虎和儿子对此找到村干部,请求其出面调停,主持公道。因为,自己的预制场占地一直是在村里支持下经营的,该交的费用如数支付,不拖不欠分文,从未给村里制造和带来任何麻烦和不利。然而,村干部却说:知道你(办场)有上面的文件批准,但我们村民不认,文件规定在这儿不算数,咱村如今是村民自治。

 
预制场的各种缴费凭证...

 
质疑处处:
        纵观上述事件概况,无需思量,便会让人一下子生出许多疑窦,且百思不得其解。
        01.吴国虎说:自己的合法权益屡遭侵害后,他多次报警110。处警民警要么就是不去控制嫌犯,及时搜集固定证据,而是没完没了地做受害者吴国虎的笔录,时长达数小时,午餐都不让吃;要么就是把涉嫌毁坏他人财产的刑事案件,轻描淡写当做双方之间的“民事纠纷”。不予立案不说,民警还说吴国虎手中的胜诉判决书是不起作用的……
        02.鉴于自己是谷徐王村常住村民,自己办场与村里签有协议,且悉数缴纳了费用,吴国虎多次请求村干部出面调停并主持公道,村干部却理直气壮地说:我们村不管那个,文件规定在这不算数,现在情况和过去不一样啦,咱村如今是村民自治。
        03.事发后,吴国虎先后多次依法信访,向有关部门反应情况,始终不但无甚收获,还了解到许多异象。比如说,许昌县检察院一位工作人员告诉吴,知道你是冤屈的,可是你的事要想扳过来,指望一两个人不行啊。再比如,那几户抢占预制场的村民,法院下达判决书后,不但毫无收敛之意,反而集结到法院闹事儿,声称法院受贿,收了吴国虎黑钱,有意把(他们)案件判输,还扬言说要把办案法官抓起来。
        04.根据法律:损坏公私财物,破坏程度达到伍仟元以上都属刑事案,吴国虎受害的几年中,状也告了,官司也赢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但没有丁点要回,相反日子越来越是难熬,几乎是举步维艰。这些年来,信访渠道,吴国虎几乎走遍。法院公安来回奔跑央求。不是说管不了不敢管,就是没人管,事儿跟皮球似地被踢来踢去。
        05.乡驻村干部冯xx煽动并亲自带领那几户闹事村民前往法院找办案法官“求证”判决书真伪,不知道这位干部的党性原则哪里去了?到底是在为民服务,还是助纣为虐?
        06.明明白白的案件,清清楚楚的案情,至今居然没有任何进展,这不能不让人倍感“蹊跷”,百思而不得其解……

思考多多:在调查现场,即吴国虎预制场附近,“居然之家”、“建材市场”等一批商贸集散地建筑物依序拔地而起,车水马龙、人来人往,一派繁荣景象。吴国虎的预制场,再也不是当年的荒凉之地,再也没有了从前的冷清寂寞,因为这里的片地寸土,都有了一定的升值空间,渐渐惹人眼热随之倍加关注。吴国虎认为,他的场子之所以惨遭厄运,应该也是出于此因。两年前,还是规整的预制场,如今却被侵权者栽满了果树,果树已经长出近两米来高,不少树上还挂了果。吴国虎的合法场子俨然成了别人家的果园。

 
被村民侵占后预制场栽上了果树

 
        有的村民认为,吴国虎持有用地文件是不错,但文件上没有写明使用期限,这样的文件不合理,也“太便宜了”吴国虎。为此,老吴查证并收藏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也就是说,第一,吴国虎使用这3.8亩土地是合法的,(且持有法律依据的),第二,以许昌县土地局(1989)25号文件下发时间为准,吴国虎的预制场占地时间截止到2039年才算期满。就目前(2017年份)计,尚有22年有效使用期,从那些村民强行占地的时间算,吴国虎对预制场的合法使用期,也才享受了22年(2011年至今,场子停业已达6年尚未启用),使用年限不到50%,实际使用率仅为44%。
        泱泱中原,文化厚重。豫南乡村流传着这么一个俗段子《颠倒话儿》:“东西路南北走,出门碰到人咬狗,拾起狗砸砖头,砖头咬住人的手……”用在吴国虎这桩被颠倒的冤枉事儿上,再合适不过了!
        有人说:中国的私企人,要么就是已经蹲进监狱,要么就是正走在通往监狱的路上……原意是指,私企老板,或多或少都会“带罪经营”,早晚会陷身囹圄,“以身谢罪”。而无罪无过的吴国虎,虽没有走进形式上的监狱,却正在一步步被他惠顾过的乡亲邻里逼向“人间地狱”。他的预制场被人捣毁,直接损失46633.50元(河南龙源智博联合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评估结论为证)。至目前,他的预制板厂,已经被迫停工了整整6年,经济损失初步估算数百万元,精神伤害却难以估量,更要命的是,身心俱疲、求助无门的他,能否继续重操旧业,何时才能重拾归属感,仍然迷雾重重,一切都是在未知当中。

 
这些价值不菲的预制设备已经被杂草缠绕
 
预制产品被遗弃在草丛中……

 
        在河南省许昌县这个“奇葩”乡村,吴国虎的悲惨遭遇和其正当权益难于得到维护的严酷事实,映射出此地确为普法盲区?还是如同该村干部所言,村民自愿共签的协议、行政执法部门的文件、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在这里全不好使,就这么长期“自治”于法外?还是在某些官府里某些官爷儿那里另有隐情?
        据群众反映,这里干部队伍的素质存在问题,一些干部的素质已经低于一般老百姓的素质,他们严重脱离群众,所作所为,让群众不满意,不高兴,不答应。这是一个令人痛心疾首的事实。试想,由这些脱离群众、素质低下、道德水准低劣的干部做领导,这个部门这个地区会是什么样的局面呢?说到底,许昌县这个地方,终究还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土地上,存在这样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丑恶事件,而且久拖不决,应该说,不是怎样教育群众的问题,而是怎样教育这些地方干部的大问题!
        对此,本网将与网民一同继续关注。
 

2017年6月12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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